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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股份 公司涉嫌隐瞒分厂搬迁、房屋外租等信息

(2017-12-12 出处:金融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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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6月30日,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农股份)的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在证监会官方网站正式披露,公司计划通过在中小板市场募集资金,用于建设三个生产性项目,并着力构建营销服务体系。投资有道在12月7日发文《财报修改多,净资产之下转股,新农股份的IPO招股说明书比较粗糙》指出新农股份存在财务基础薄弱、股权转让涉嫌利益输送和报告期内业绩增长乏力等多项问题。   除此之外,记者通过实地走访调查还发现,该公司虽然是一家以农药研发、生产和销售作为主营业务的制造业企业,但是却持有大量住宅及商用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建筑物,而且有些房屋涉嫌对外出租却不披露。另外,该公司的台州分公司其实早已迁入新址,而公司也没有任何信息披露。   “产权房”变身“出租房”,公司或存帐外收入   新农股份持有的部分住宅房屋,在招股说明书中作为一般的房屋类固定资产披露,但或许已经是出租类房屋,并接受承租人租赁以获利,获取的租金收入并未在利润表中披露,可能成为非法的公司帐外收入。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2017年6月16日(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新农股份向外出租的房屋,是在仙居县城北西路21号的三间商铺,分别由陈某等三名自然人承租。上述三间商铺的账面净值为1.04万元,其具体金额在资产负债表单列的“投资性房地产”项目中呈现。   同期,新农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共拥有26项房屋所有权。其中部分房屋的使用属性为住宅,例如:台州市椒江区东升花园的部分住宅和椒江区华晨山庄的3套大面积房屋。其中公司拥有产权的东升花园小区住宅包括,12号楼三单元的403室和503室,以及3号楼的203室、303室和403室等共计5套住宅。上述5套住宅在招股说明书中都是房屋类的固定资产,并未向外出租,因此这5套住宅的账面净值只是纳入资产负债表的固定资产项目列示。   那么,新农股份所拥有的这5套住宅,是否是作为员工宿舍的用途呢?记者为此专门实地调查。虽然在记者现场调查时,敲门都无人应答,但是所有5套住宅门外都贴有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出具的“椒江区居住出租房”标牌。经记者向所在社区管理部门确认,上述悬挂“居住出租房”标牌的房屋,都是已经承租的出租用房。由此可见,台州市椒江区东升花园的这5套住宅,或许应该像仙居县城北西路21号的那三间商铺一样,纳入“投资性房地产”项目列示,但是招股说明书却并未按照实际情况予以披露,这已经涉嫌重大信息披露的遗漏和错误。但更重要的是,公司是否可能存在着借助于将部分投资性房地产隐蔽到固定资产项目之中,以实现将出租住宅所得的租金转为非法帐外收入的意图呢?   台州新农搬迁已逾一年却无信息披露   记者通过实地走访发现,新农股份位于台州的分公司——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新农精细化工厂(以下简称:台州新农),已经整体搬迁了近一年。但是公司在以往的信息披露中并未提及这次重要的厂址搬迁,因此新农股份已经涉嫌对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遗漏和错误。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台州新农的厂址是台州市椒江区滨海路53号,新农股份对这一地块并不具有土地使用权。而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则是隔壁的滨海路55号,土地权证编号为浙(2017)台州椒江不动产权第0003062号,公司本次申请IPO,募集6000万元资金拟开展的“加氢车间技改项目”,就计划在这块土地上进行建设。   可是记者实地调查的结果,却再度令人大跌眼镜。根据当地多名知情人士反映,台州新农已于2016年5月整体从滨海路53号的旧厂区,搬迁到与之相邻的滨海路55号新厂区——也就是公司以往年度报告中提到的椒江新区。根据新农股份2016年年度报告,椒江新区作为在建工程建设总成本接近3900万元,并且在2016年转为固定资产,这一事实一定程度上印证了记者实地调查的结果。如果旧厂区依然承担着台州新农的部分生产和经营事项,而“椒江新区”的建成仅仅是原有厂区的扩大,那么作为一般经营事项,不作详细披露,或许无可厚非。可是,记者通过问询得知,目前在滨海路53号旧厂区内的各种建筑及相关设施,已非台州新农所有,基本上都是台州新农迁出后,由接手的单位重新翻盖的结果。可是,在2017年6月新农股份申报的招股说明书中,继续将其作为台州新农的厂址,这已有重大信息披露错误之嫌。   跟据知情人士向记者口述,“……2016年新厂已经建成生产设备开始生产,目前只有办公大楼、仓库等辅助性建筑尚未建造。旧厂以前只是借的地皮,现在是自买的土地,去年搬过来,始终保持生产,不然那么多订单,还不被人告?……”此外,还有知情人士还向记者表示:“新厂设备是新农厂江苏、台州、仙居三个厂里最好的,以前旧厂生产时还有气味,新厂生产就闻不到什么气味。”根据上述多位知情人士对台州新农搬迁事件的描述可知,这一事件本身已经不再单纯是厂区扩张,而是牵涉到台州新农搬迁和改建新厂的重大经营事项。   对于这样一个重大经营事项,新农股份无论在向证监会申报的招股说明书上,还是在通过股转系统指定信息媒体披露的公司公告上,都没有只言片语提及。这难道不是重大信息披露的疏忽和遗漏么?   更为严重的是,如果按知情人士所述——生产设备已经更新,是新农股份三大厂区中最好的,那么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氢化车间技改项目”是否可能已经借此次搬迁而实际上已经完成,进而使得本次IPO申报的该募投项目就此演变成为一场圈钱的游戏了?